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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hook282000 於 29-4-2025 01:47 編輯
波羅夷(Pārājika)— 4條
第一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bhikkhūnaṁ sikkhāsājīvasamāpannosikkhaṁ appaccakkhāya dubbalyaṁ anāvikatvā methunaṁdhammaṁ paṭiseveyya, antamaso tiracchānagatāya’pi; pārājiko hoti asaṁvāso.
中文翻譯:若比丘受持具足戒(未捨戒、未表明退心)而與女性乃至雌性動物發生性交行為,即犯波羅夷,永失僧團資格,不得共住。
解釋:**禁止任何形式的淫行。**比丘若與人或動物發生性關係,犯最重戒,須被永久驅逐出僧團。
第二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gāmā vā araññā vā adinnaṁ theyyasaṅkhātaṁ ādiyeyya, yathārūpe adinnādāne rājāno coraṁ gahetvā haneyyuṁ vā bandheyyuṁ vā pabbājeyyuṁ vā: “Coro’si, bālo’si, mūḷhosi, theno’sī” ti; tathārūpaṁ bhikkhu adinnaṁ ādiyamāno, ayam-pi pārājiko hoti asaṁvāso.
中文翻譯:若比丘在村落或林野中盜取他人未予之物(構成偷盜罪者),如同俗人盜賊所受之處罰;比丘作如是盜行,犯波羅夷,不共住僧團。
解釋:**禁止偷盜財物。**比丘不得取走他人未允許之物;若故意行竊,罪同盜賊,失去僧籍。
第三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sañcicca manussaviggahaṁjīvitā voropeyya, satthahārakaṁ vā assa pariyeseyya, maraṇavaṇṇaṁvā saṁvaṇṇeyya, maraṇāya vā samādapeyya: “ambho purisa kiṁ tuyh’ imināpāpakena dujjīvitena? Matante jīvitā seyyo” ti; iti cittamano cittasaṅkappoanekapariyāyena maraṇavaṇṇaṁ vā saṁvaṇṇeyya, maraṇāya vā samādapeyya; ayam-pipārājiko hoti asaṁvāso.
中文翻譯:若比丘蓄意殺人,或搜尋兇器交與他人,或稱讚自殺或殺人的種種作為,誘導他人自殺:“愚人啊,以汝邪惡之生命,不如死了更好!”——作如是存心,種種勸誘他人赴死;此比丘犯波羅夷,不共住僧團。
解釋:**禁止殺人或教唆殺人。**比丘不得故意殺害人命,也不得慫恿他人自殺或殺人;如犯此戒,永遠驅出僧團。
第四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anabhijānaṁuttarimanussadhammaṁ attūpanāyikaṁ alam-ariyañāṇadassanaṁ samudācareyya:“Iti jānāmi, iti passāmī” ti; tato aparena samayena (.. .) evaṁ vadeyya:“ajānam-evāhaṁ āvuso avacaṁ: ‘jānāmi’, apassaṁ: ‘passāmi’; tucchaṁ musā vilapiṁ’”ti, aññatra adhimānā; ayam-pi pārājiko hoti asaṁvāso
中文翻譯:若比丘未得任何超人法(未證聖果)而將勝妙的聖智聖見攀緣於己,妄稱“我如此知,如此見”;即使後來在同參追問下改口承認“我實不知不見,先前妄語”,除自知妄增之外,已犯波羅夷,不共住。
解釋:**禁止妄稱聖證。**比丘不得謊稱自己證得聖果等超凡境界;若故意宣稱(即使事後懺悔承認是妄語),仍屬波羅夷罪。
**波羅夷戒說明:**以上4條為最嚴重的根本重戒,犯之一即喪失比丘身份。包括:禁止任何形式的性行為、偷盜他物、故意殺人或教唆殺人,以及謊稱證得聖果。犯此類戒即稱為「波羅夷」,須被永遠驅逐出僧團,不得再以比丘身分共住。
僧伽婆尸沙(Saṅghādisesa)— 13條
(僧殘:犯後須經羯磨懺,暫時隔離,依僧團制裁懺悔後方能恢復清淨。)
第五條
巴利原文條文:Sañcetanikā sukkavisaṭṭhi, aññatra supinantā, saṅghādiseso.
中文翻譯:有意射精(夢遺除外),犯僧伽婆尸沙。
解釋:**不得故意洩漏精液。**除睡夢無意遺精外,比丘若故意手淫或使自身射精,屬嚴重犯戒,須向僧團懺悔並接受僧團制裁。
第六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otiṇṇo vipariṇatena cittena mātugāmena saddhiṁ kāyasaṁsaggaṁ samāpajjeyya, hatthagāhaṁ vā veṇigāhaṁ vā aññatarassa vā aññatarassa vā aṅgassa parāmasanaṁ; saṅghādiseso.
中文翻譯:若比丘為欲心所勝,與女性發生身體接觸:如手抱、攀扯頭髮或觸摸女性身體任何部位,即犯僧殘。
解釋:**不得與女性有肉體接觸。**包括擁抱、握手、撫摸身體等親密接觸行為,皆屬嚴重犯戒。
第七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otiṇṇo vipariṇatena cittena mātugāmaṁ duṭṭhullāhi vācāhi obhāseyya – yathā taṁ yuvā yuvatiṁ methunūpasaṁhitāhi –; saṅghādiseso.
中文翻譯:若比丘為欲心所迷亂,對女性說出粗鄙猥褻之語(如年輕男子對女子說的挑逗淫詞),犯僧殘。
解釋:**不得對女性說下流話。**比丘若對女性講淫秽不堪的言語、挑逗與性有關的內容,即屬嚴重違戒。
第八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otiṇṇo vipariṇatena cittena mātugāmassa santike attakāmapāricariyāya vaṇṇaṁ bhāseyya: “Etad-aggaṁ bhagini pāricariyānaṁ yā mādisaṁ sīlavantaṁ kalyāṇadhammaṁ brahmacāriṁ etena dhammena paricareyyā”ti, methunūpasaṁhitena; saṅghādiseso.
中文翻譯:若比丘為欲心所惑,在女性面前讚歎侍奉自己的種種好處,語帶媚惑(意指行淫伺候持梵行者是最上的服侍),犯僧殘。
解釋:**不得引誘女性侍奉淫樂。**比丘不可向女性美化伺候自己的功德,暗示對方以淫行服侍;此種引誘行為屬嚴重犯戒。
第九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sañcarittaṁ samāpajjeyya, itthiyā vā purisamatiṁ, purisassa vā itthimatiṁ, jāyattane vā jārattane vā, antamaso taṅkhaṇikāya’pi; saṅghādiseso.
中文翻譯:若比丘傳遞男女私情(為女子傳話啟發男子愛念,或為男子傳達情意給女子,乃至一時婚姻或私通的媒介),犯僧殘。
解釋:**不得作男女之媒。**比丘不得來往遊說,傳達男女互通款曲、撮合婚姻或私通之事;即使片刻充當媒人,也屬僧殘重罪。
第十條
巴利原文條文:bhikkhunā kuṭiṁ kārayamānena… pamāṇikā kāretabbā... dīghaso dvādasa vidatthiyo, sugatavidatthiyā, tiriyaṁ sattantarā... sārambhe ce bhikkhu vatthusmiṁ aparikkamane saññācikāya kuṭiṁ kāreyya… pamāṇaṁ vā atikkāmeyya; saṅghādiseso.
中文翻譯:比丘自行營建無主的小屋,必須遵守規定尺寸(長以如來一揣=12揣,寬7揣)建造,並經僧眾指派地點。如果比丘在未勘查地基、未請僧許下違規建造,或超過規定尺度,即犯僧殘。
解釋:**建寮不得逾制。**比丘自建個人小寮房,長寬尺寸不得超過如來規定(約12×7個手幅長),須經僧團允許選址。如擅自興建超標,屬犯僧殘。
第十一條
巴利原文條文:vihāraṁ kārayamānena sassāmikaṁ attuddesaṁ bhikkhū abhinetabbā vatthudesanāya... sārambhe ce bhikkhu vatthusmiṁ aparikkamane mahallakaṁ vihāraṁ kāreyya…; saṅghādiseso.
中文翻譯:比丘為己蓋建有主的大房屋時,須依僧制:請僧團指派地點、勘察無妨害並空間足夠。如比丘未按規定擇地,或在不適當處所興建大型房舍,犯僧殘。
解釋:**建大房須依僧制。**比丘興建由施主供養的大寮房,必須召集僧眾議定地點、確認環境適宜;若違反程序擅建,屬僧殘罪。
第十二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bhikkhuṁ duṭṭho doso appatīto amūlakena pārājikena dhammena anuddhaṁseyya: “appeva nāma naṁ imamhā brahmacariyā cāveyyan”ti ... amūlakañ-ca ... bhikkhu ca dosaṁ patiṭṭhāti; saṅghādiseso.
中文翻譯:若比丘因憎嫉、瞋恚心,無理以波羅夷罪名誣告另一比丘,意欲令其退失梵行(被趕出僧團),事後查證此指控全無根據且出於瞋恚,犯僧殘。
解釋:**不得惡意誣陷他僧極重罪。**比丘懷惡意捏造事實,無端指控他比丘犯波羅夷等極重罪,企圖趕其出僧團,如指控不實即屬僧殘重罪。
第十三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bhikkhuṁ duṭṭho doso appatīto aññabhāgiyassa adhikaraṇassa kiñci desaṁ lesamattaṁ upādāya pārājikena dhammena anuddhaṁseyya: “appeva nāma naṁ imamhā brahmacariyā cāveyyan”ti ... aññabhāgiyañ-ceva taṁ adhikaraṇaṁ hoti... bhikkhu ca dosaṁ patiṭṭhāti; saṅghādiseso.
中文翻譯:若比丘因憎恨心,借題發揮,扭曲某件輕罪情節,無理以波羅夷等極重罪名誣告他比丘,意圖令其退僧;事後證明所引罪狀不相符且出於瞋恚,犯僧殘。
解釋:**不得藉端誣告重罪。**比丘懷怨,將他人某項較輕過失歪曲成波羅夷等重罪進行指控,企圖加重罪名趕走對方,如指控不實仍出於惡意,即犯僧殘。
第十四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samaggassa saṅghassa bhedāya parakkameyya, bhedanasaṁvattanikaṁ vā adhikaraṇaṁ samādāya paggayha tiṭṭheyya... yāvatatiyañ-ce... na paṭinissajeyya; saṅghādiseso.
中文翻譯:若比丘企圖破壞和合僧,蓄意造作引起分裂的事端,經僧眾三番勸誡仍不悔改者,犯僧殘。
解釋:**不得策劃破僧分裂。**比丘不可煽動僧團不和或挑起分裂僧團的事件;若不聽多次勸阻執意破僧,即屬僧殘,需要滯留懺悔。
第十五條
巴利原文條文:Tasseva kho pana bhikkhussa bhikkhū honti anuvattakā vaggavādakā ... te bhikkhū bhikkhūhi evam-assu vacanīyā: “mā āyasmanto evaṁ avacuttha... sametāyasmantānaṁ saṅghena...” ti... yāvatatiyañ-ce... na paṭinissajeyyuṁ; saṅghādiseso.
中文翻譯:若有比丘附和支持破僧者的邪見,同樣受僧訶責三次不改者,犯僧殘。
解釋:**不得附從分裂之舉。**比丘不可追隨偏袒破和合僧的言論行為;若屢勸不改,亦須依僧制懺悔。
第十六條
巴利原文條文:Bhikkhu paneva dubbacajātiko hoti – uddesapariyāpannesu sikkhāpadesu bhikkhūhi sahadhammikaṁ vuccamāno attānaṁ avacanīyaṁ karoti… evañ-ca so bhikkhu... tatheva paggaṇheyya… yāvatatiyañ-ce... na paṭinissajeyya; saṅghādiseso.
中文翻譯:若比丘生性剛強不受教:在誦戒時,僧眾依律規勸,他卻抗拒說「汝等勿教誡我,我亦不評論汝等」,經僧團三番規勸仍固執不改,犯僧殘。
解釋:**不得拒絕僧正當勸誡。**比丘被依戒勸導時,不可態度傲慢閉拒勸告;若三勸不從,屬僧殘,需要隔離懺悔。
第十七條
巴利原文條文:Bhikkhu paneva aññataraṁ gāmaṁ vā nigamaṁ vā upanissāya viharati kuladūsako pāpasamācāro. Tassa kho pāpakā samācārā dissanti ceva suyyanti ca, kulāni ca tena duṭṭhāni... So bhikkhu bhikkhūhi evam-assa vacanīyo... evañ-ca so bhikkhu... tatheva paggaṇheyya… yāvatatiyaṁ... na paṭinissajeyya; saṅghādiseso.
中文翻譯:若比丘依止某村落而敗壞諸家聲譽,行為不檢,為人所目擊傳聞其惡行,僧眾訶責令其離開該住處;該比丘反稱「汝等偏見」,僧再三勸誡仍不改悔者,犯僧殘。
解釋:**不得行為惡劣致毀僧譽。**比丘在居士社區生活,不可造作惡行致令信眾譏嫌、名聲敗壞;如經僧團多次勸誡仍不悔改,其不良行為須以僧殘處分。
僧殘戒說明:以上13條為僧伽婆尸沙戒,又稱「僧殘」。犯此等戒,比丘須停參部分僧事,向僧眾懺悔並接受制裁,經一段隔離懺悔期滿和制伏後方可復與僧團和合。僧殘內容重在防止比丘各種嚴重不當行為,例如禁止故意瀆精、禁止觸犯女性(身體接觸、下流言語、引誘等)、禁止為俗人牽婚作媒,以及不得蓄意破壞僧團和合或惡意誣陷他人等。此外,建造僧舍也須遵守規矩,不得逾越尺寸或違反僧團決議。比丘若不受僧團規勸、舉止惡劣損害僧譽,經多次勸誡不改,亦須以僧殘懺處理,以維護僧團清淨。
不定(Aniyata)— 2條(因情境未定,視情節可判不同罪的戒條。)
第十八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mātugāmena saddhiṁ eko ekāya raho paṭicchanne āsane ... nisajjaṁ kappeyya. Tam-enaṁ saddheyyavacasā upāsikā disvā tiṇṇaṁ dhammānaṁ aññatarena vadeyya: pārājikena vā saṅghādisesena vā pācittiyena vā. ... Ayaṁ dhammo aniyato.
中文翻譯:若比丘與女性單獨共處於隱密遮蔽處所而同坐,被具信女居士目睹,可依三種罪中的一種舉告(或波羅夷、或僧殘、或偷羅(波逸提))。該比丘承認曾與其同坐,則須依女居士所指證的其中一種罪名處理(或波羅夷、或僧殘、或悔罪)。此戒條性質不定。
解釋:單獨幽會女性,視情節處罰。比丘若與女性在密室獨處,讓人起疑,可被舉犯重或輕戒;需按照證人可信女居士所指控的罪名論處,是為不定戒。情況未明,可能構成淫戒、觸戒等不同程度的犯戒。
第十九條
巴利原文條文:nālaṅkammaniyaṁ. Alaṅ-ca kho hoti mātugāmaṁ duṭṭhullāhi vācāhi obhāsituṁ. Yo pana bhikkhu tathārūpe āsane mātugāmena saddhiṁ eko ekāya raho nisajjaṁ kappeyya. Tam-enaṁ saddheyyavacasā upāsikā disvā dvinnaṁ dhammānaṁ aññatarena vadeyya – saṅghādisesena vā pācittiyena vā. ... Ayaṁ pi dhammo aniyato.
中文翻譯:若所在處所非極隱蔽但足以對女性說粗俗淫詞,比丘仍與女性單獨共坐,被具信女居士見到後,可依兩種罪名舉告(或僧殘,或偷羅)。該比丘承認獨處,則依女居士所指之一(僧殘或偷羅)處理。此戒亦屬不定戒。
解釋:**與女性偏僻獨處並說粗鄙話,視情節處罰。**比丘若在不完全遮蔽處所與女性獨坐並可能說出不雅言詞,可信女證可指控其犯僧殘或偷蘭遮(波逸提);所犯罪名未定,須依指控情節輕重懺處。
不定戒說明:不定戒共有2條。其特點是在特定情境下罪名未定,須依證人指證情節而定罪。【18】指比丘與女性幽會於隱蔽環境,如女居士目擊並控訴,可按情節重至波羅夷、次至僧殘、輕至偷蘭遮處理;【19】指處所不甚隱蔽但足以讓比丘對女說淫詞的情況,若被目擊,則在僧殘與悔罪間定罪。因此這兩條戒須視個案由僧團裁定罪名,故稱「不定」。
尼薩耆波逸提(Nissaggiya Pācittiya)— 30條(捨物悔過戒:犯此類戒需將相關物品捨出,並向僧眾懺悔。)
第二十條
巴利原文條文:Ime kho pan’āyasmanto tiṁsa nissaggiyā pācittiyā dhammā uddesaṁ āgacchanti. 1. Niṭṭhitacīvarasmiṁ bhikkhunā ubbhatasmiṁ kaṭhine, dasāhaparamaṁ atirekacīvaraṁ dhāretabbaṁ. Taṁ atikkāmayato,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諸長老!以下三十條為捨物悔過戒。1. 結夏安居解制後,比丘最多僅可保留一套之外的額外衣料十天;若超過十日仍留有多餘衣布不捨,須捨棄該衣料並懺悔。
解釋:**安居後不得久存多餘衣料。**結夏(受衣)期一結束,比丘至多留十天以處理結夏期間所得的額外衣料,多餘部分必須在限期內處置掉;逾期不處理者,須將超額衣料捨出並懺悔。
第二十一條
巴利原文條文:Niṭṭhitacīvarasmiṁ bhikkhunā ubbhatasmiṁ kaṭhine: ekarattam’pi ce bhikkhu ticīvarena vippavaseyya, aññatra bhikkhusammatiyā,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結夏後:若比丘離開自己的三衣過夜(除非經僧眾特許),須捨棄多餘衣物並懺悔。
解釋:**不得無故離三衣過夜。**安居期後,比丘夜間不得脫離自己的三件法衣過夜,除非僧團允許;若違規一夜不與衣俱,須捨衣懺悔。
第二十二條
巴利原文條文:Niṭṭhitacīvarasmiṁ bhikkhunā ubbhatasmiṁ kaṭhine: bhikkhuno pan’eva akālacīvaraṁ uppajjeyya, ... paṭiggahetvā khippam’eva kāretabbaṁ ... no ce ... māsaparamaṁ ... taṁ cīvaraṁ nikkhipitabbaṁ ... Tato ce uttariṁ nikkhipeyya ...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結夏後:若比丘得到非時(非安居期)布料,可以接受但須立即製成僧服;如布料不足可暫存最多一月等待補足。若超過一月仍未完成製作,即使心存期待,也必須捨棄該布料並懺悔。
解釋:**非時布料一月內須制成衣。**安居期外獲得的布料可收受,但比丘應盡快將其製作成衣用之物;如材料不足,可留存最多一個月等待湊足。超過一月仍未制成,無論是否期待增補,皆須捨棄該布料並懺悔。
第二十三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aññātikāya bhikkhuniyā purāṇacīvaraṁ dhovāpeyya vā rajāpeyya vā ākoṭāpeyya vā,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若比丘令非親屬的比丘尼為自己洗滌、染色或搥打舊袈裟,須捨該衣並懺悔。
解釋:**不得使非親尼清洗衣物。**比丘不得要求非自己近親的比丘尼替自己洗衣、染色或敲打舊衣;如有此舉,須將該衣物捨出並懺悔。
第二十四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aññātikāya bhikkhuniyā hatthato cīvaraṁ paṭiggaṇheyya, aññatra pārivaṭṭakā,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若比丘直接從非親屬比丘尼手中接收衣布(非以合法交換方式),須捨棄所受衣物並懺悔。
解釋:**不得私受非親尼布施衣物。**比丘除合法僧物交換外,不可從無親屬關係的比丘尼手中直接接受衣布供養;若私下接受,須捨衣懺悔。
第二十五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aññātakaṁ gahapatiṁ vā gahapatāniṁ vā cīvaraṁ viññāpeyya aññatra samayā,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Tatth’āyaṁ samayo: acchinna-cīvaro vā hoti bhikkhu naṭṭha-cīvaro vā; ayaṁ tattha samayo.
中文翻譯:若比丘向非親在家男子或婦女索求衣布,除非遇到適當時機,須捨衣懺悔。所謂適當時機指:比丘的袈裟被搶或毀壞時(此時可求衣)。
解釋:**不得無故向信眾乞求衣物。**比丘不應隨意跟非親的在家居士討要衣布,除非遇到特殊情況(如衣服被盜或損壞無衣可穿時)。若無正當因而開口乞求,須捨衣懺悔。
第二十六條
巴利原文條文:Taṁ ce aññātako gahapati vā gahapatānī vā bahūhi cīvarehi abhihaṭṭhuṁ pavāreyya, santaruttaraparamaṁ tenābhikkhunā tato cīvaraṁ sāditabbaṁ; tato ce uttariṁ sādiyeyya,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若非親在家男子或婦女發心供養眾多衣料,比丘最多只可接受上下兩衣的數量;若接受超過這個數量,須捨出多餘衣物並懺悔。
解釋:**不得貪多受施衣。**當在家信徒發願供養多件衣物時,比丘至多可接受僧伽梨和下衣各一份(兩件)夠用即可;若貪心多收超出兩衣的分量,須將超額部分捨出懺悔。
第二十七條
巴利原文條文:Bhikkhuṁ pan’eva uddissa aññātakassa gahapatissa vā gahapatāniyā vā cīvaracetāpanaṁ upakkhaṭaṁ hoti, “iminā cīvaracetāpanena cīvaraṁ cetāpetvā itthannāmaṁ bhikkhuṁ cīvarena acchādessāmī”ti. Tatra ce so bhikkhu pubbe ananuññāto upasaṅkamitvā cīvare sandhāya ...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若有非親在家信士為某比丘設立衣資(預備款項購衣布供養某比丘),該比丘未經邀請卻親自前往,為欲得上等衣而向施主提出具體要求(如:「請用此款買某種上好的布料給我」),此比丘須捨棄所得衣物並懺悔。
解釋:**不得暗示施主購衣厚供。**如果在家信徒為某比丘預立買衣基金,該比丘不可主動上門提出特別要求圖得精美衣物;若未受邀卻暗示指定衣料並接受,須將所得衣物捨出並懺悔。
第二十八條
巴利原文條文:dve gahapatī ... cīvaracetāpanaṁ upakkhaṭaṁ ... “... bhikkhuṁ cīvarena acchādessāmi” ti. ... So bhikkhu ... upasaṅkamitvā ... “ubhayenāhaṁ, āvuso, cīvarena acchādito” ti ...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若有兩位非親居士各別為某比丘設立衣資,欲各自供養一件衣,而比丘未受邀卻前去對兩位居士表示:「希望二位合併款項為我購置一套更好的袈裟供養我」,為求得質優之衣。則該比丘須捨棄所得衣物並懺悔。
解釋:**不得要求合併供養以圖厚衣。**比丘面對多方供養時,不可貪求更貴重之物而教導施主合併資財為己購置上等衣;如作此要求並接受,須捨衣懺悔。
第二十九條
巴利原文條文:Rājā vā rājamahāmatto vā brāhmaṇo vā gahapati vā ... cīvaracetāpanaṁ peseti ... “idaṁ ... cīvaracetāpanaṁ ... bhikkhu ... paṭiggaṇhātu.” ... Bhikkhu ... veyyāvaccaṁ dassetu: “Na mayaṁ, āvuso, cīvaracetāpanāni paṭiggahāma; yañ ce piṭṭhikaṁ anucchavikaṁ kālaṁ, tāni mayaṁ cīvarāni paṭiggahāma” ti. ... yāvatatiyaṁ upaṭṭhapeyya ...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若國王、大臣、婆羅門或居士遣使送來衣物款項欲為某比丘購衣供養,來使請示比丘是否接受此「買衣基金」。比丘應答:「朋友!我等不直接收取買衣錢,但可收合時宜之衣布。」... 比丘可指定信士為代管者 ... 若之後比丘超過規定次數催促管事取衣,仍未得衣而過度奔走,或擅自取用該錢款,皆須將所得衣物捨出並懺悔。
解釋:**不得親取衣款並超限索衣。**當施主派人送現金請比丘受用買衣時,比丘必須婉拒金錢,只可接受實物袈裟;可請信眾代管購置衣物。在此過程中,比丘最多只能提醒管事者二三次取衣;若超出規定次數仍強求,或自己拿取該錢購衣,一經取得此衣即須捨出並懺悔。
第三十條
巴利原文條文:Yaṁ bhikkhunā cīvaraṁ rajitaṁ kārāpeyya, koseyyamissakena,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若比丘**讓人製作夾雜絲質的氈毯(毛褥)**供自己使用,須捨該物並懺悔。
解釋:**不得製作摻絲的毛氈。**比丘不可為自己織造含有絲質成分的毯子或坐具;如製作了,須捨棄懺悔。
第三十一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kappāsikaṁ vā [sic] kambalaṁ kārāpeyya suddha-kāḷakena,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若比丘讓人製作全黑色純羊毛氈(毯子)供己,須捨該物並懺悔。
解釋:**不得製作摻絲的毛氈。**比丘不可為自己織造含有絲質成分的毯子或坐具;如製作了,須捨棄懺悔。
第三十二條
巴利原文條文:nava-kambalaṁ kārayamāno, dve suddha-kāḷakāni tattha saṁyojetabbāni, tatiyaṁ odātaṁ, catutthaṁ lohitaṅkaṁ. Yo anāpucchā ... kareyya,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比丘製作新羊毛氈時,應當混入2份純黑羊毛、1份白羊毛、1份棕色羊毛;若比丘未按此比例摻混就織製新氈,須捨該氈並懺悔。
解釋:**製毛氈須依比例摻色。**比丘織新的羊毛氈,必須遵照規定比例混合黑、白、棕色羊毛(黑占二分之一,白占三分之一,棕占六分之一);不依比例純用單色毛織氈,須捨棄懺悔。
第三十三條
巴利原文條文:Nava-kambalaṁ kāretvā cha vassāni dharetabbaṁ. Channaṁ vassānaṁ asati bhikkhūhi anuññātassa,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比丘得新毛氈後,必須至少使用六年;如未滿六年(即五年或更短)又織得另一新氈(無論舊氈是否處理掉),除非先獲僧眾許可,否則須捨新氈並懺悔。
解釋:**新毛氈至少用六年。**比丘不應頻繁更新自己的毛氈鋪蓋,新毯至少要用滿六年;未經僧許,不得未滿六年又做新的,否則須將新毯捨出並懺悔。
第三十四條
巴利原文條文:Bhikkhu kaṭṭhahataṁ paṭḍapūpakaṁ vā labhetha, pattaṁ pūretvā dve vā tīṇi vā aḍḍhakūḷake gāhāpeyya. Atirekaṁ ce gaṇheyya ...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比丘至居士家托缽,施主奉上麵餅或米飯,比丘應量受二至三缽即可;若貪多受取超過此量,須捨出多餘部分並懺悔。受得之餅飯應分給眾僧共享。
解釋:**乞食不得貪多收取。**比丘行乞或赴供,面對豐盛飲食應節制受用,至多接受二三缽的份量;若過量索取貯存,須捨出懺悔。所受食物應與他僧分享,不可獨佔。
第三十五條
巴利原文條文:Bhikkhuno cammaṁ uppajjeyya, ... hatthena pariharitabbaṁ. ... Atirekaṁ ce ...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途中若有羊毛之類贈予比丘,比丘可收受,且在無他人代持時可手提攜行不超過三由旬(約48公里)。若比丘攜帶超過三由旬,即須捨出該物並懺悔。
解釋:**攜帶羊毛不得超程。**比丘行路中得信施羊毛等材料,可自行手提帶行最長約三由旬(48公里);如攜帶路程超限,須將其捨棄並懺悔。
第三十六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text abbreviated] uṇṇamhi ... bhikkhuniyā ... dhovāpeyya vā rajāpeyya vā dhaññeyya vā,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若比丘讓非親屬比丘尼洗、染或紡織羊毛,須捨出該羊毛物並懺悔。
解釋:**不得使非親尼處理羊毛。**比丘不應請無親緣關係的比丘尼幫忙洗羊毛、染色或梳理毛料;如有讓比丘尼加工羊毛,須捨棄相關物品並懺悔。
第三十七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jātarūparajataṁ sādiyeyya vā sādāpeyya vā dhārayeyya vā,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若比丘接受金錢(黃金、銀幣等),或指使他人代收,或默許將錢財存放在自己處所,須將此金銀財物捨出並懺悔。
解釋:**嚴禁接受金銀錢幣。**比丘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金錢財物;若收受金銀或默許他人代管金錢給自己,即須將之捨出並向僧眾懺悔。
第三十八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vicita-vicitāni [= paṇiyaṁ] ceva khāditāni ca khādāpeyya,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若比丘從事貨幣交換買賣等營利事業,所獲利潤須全部捨出並懺悔。
解釋:**不得經營貨幣兌換營利。**比丘不可做金融兌換、投資生意等謀利營生;若違犯,所得錢物須捨棄並懺悔。
第三十九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text abbreviated] vāṇijjaṁ samāpajjeyya,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若比丘從事買賣貿易(以物或錢交易牟利),所獲物品須捨出並懺悔。
解釋:**不得經商營利。**比丘不可參與商業交易牟利,不論買賣貨物或販賣服務;如犯,所得之物須捨棄並懺悔。
第四十條
巴利原文條文:Atirekapiṇḍapāto (bhikkhunā) dhaṛetabbo dasāhaparamo. Taṁ atikkāmayato,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比丘多餘的食缽(鉢器)最多只能留存十天;若超過十日仍保存第二個缽,須捨出多餘之缽並懺悔。
解釋:**不得長期留備用食缽。**比丘若有多出的一個以上的缽,只能暫留十日內更換使用;超過十日不捨,須將備用缽捨出懺悔。
第四十一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 (bhikkhussa) ... saṅkita-cchiddena ... [text abbrev.] ... upasampannena ... paṭiggaṇheyya,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 “idaṁ te pattaṁ, bhikkhu, dhāretabbaṁ yāvajjīvaṁ, pāḷimaṁ [= bhedanaṁ]**.
中文翻譯:若比丘在自己錫杖缽破損未達五處時,便另行乞求新缽使用,須將所求得的新缽捨出並懺悔(按律:比丘應將多餘缽捨於僧眾,僧眾復將最後一只缽給他,囑其「此是你的缽,當用至破」)。
解釋:**不得輕易另求新缽。**比丘的缽若破損未超過四五處,不應貪新而另討新缽;若私自求得新缽,應將新缽捨出懺悔(由僧團給其一缽,令用至破為止)。
第四十二條
巴利原文條文:Te ajjhokāse gilānabhesajjāni: sappi, navanītaṁ, telaṁ, madhu, phāṇitaṁ. Sattāhātikkantāni,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有五種允許病比丘服用之醫藥補品:酥、熟酥、油、蜂蜜、石蜜。此五種若受取存放,最長僅可留七日供療病,自受持之日起超過7日不用者,必須將剩餘部分棄置並懺悔。
解釋:**醫藥補品不得留超過七日。**酥酪、熟酥、食用油、蜂蜜、石蜜五種醫藥准許病中比丘暫留服用,但自取得之日起算只可保存七天;超過七日仍未用完者,須將剩餘棄捨並懺悔。
第四十三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text abbrev.] utuṁ gimhānaṁ ... aggiḍāhaṁ ... abhihaṭaṁ ... paṭigaṇheyya ...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入夏安居前一個月內,比丘可討得雨浴衣;距入夏半月時做好即可使用。若比丘提前超過一個月向人乞求雨浴衣,或在距入夏半月以上時即先披用雨浴衣,須捨棄此衣並懺悔。
解釋:**雨淋衣請用須依時限。**安居入夏前一月內,比丘方可請求「浴雨衣」(雨季淋浴用布);提早於此期限乞求,或太早開始穿用,皆屬違規,須捨衣懺悔。
第四十四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 cīvaraṁ dadeyya ... pacchā ādiṇṇāya ... “mama taṁ, dethā” ti ... ādiṇṇaṁ gaṇheyya ...,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若比丘將己僧衣布施給他比丘後,事後又心生悔惱,惱怒不滿而奪回或派人奪回該衣,須捨棄此衣並懺悔。
解釋:**不得施後反悔奪回僧物。**比丘將自己的衣物布施他人後,不可又因懊惱或嗔心把東西討回或搶回;若做出此舉,須捨還該物並懺悔。
第四十五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 suttaṁ yāciyamāno ... sīsaṁ okasseyya,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若比丘向織工索取縫衣的紗線來為自己織袈裟,須捨棄所得衣料並懺悔。
解釋:**不得向織工乞求紗線織衣。**比丘不應私下請求織布工提供紗線幫自己織袈裟;若以此方式取得衣料,須將織成之衣捨出並懺悔。
第四十六條
巴利原文條文:aññātako gahapati ... suttaṁ ... bhikkhuno ... vācāpetvā ... mayaṁ ... bhaṇḍan” ti ...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假若某非親在家居士請織工為比丘織袈裟布,而該比丘未受居士邀請卻私自去見織工,囑咐關於布料的規格(如「朋友,這布是為我織的,要織長些寬些密些,日後我會酬謝你們」),並且事後真的給予了哪怕一點點酬謝(如一些食物),那麼該布料須捨出並懺悔。
解釋:**不得私囑織工並酬謝製衣。**比丘不可未經施主同意就直接與替他織衣的織工接觸,提出各種要求並許諾報酬;若他如此說並給出了報酬(即使只是一點飲食),即須將該布料/衣物捨出並懺悔。
第四十七條
巴利原文條文:Dasāha-kālaṁ ... kattikacātuddasaṁ ... cīvaraṁ upakkhaṭaṁ ...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迦提迦月(陰曆十二月)十五日之前十日內,若比丘得到“緊急施舍的衣布”,他可以視為緊急接受並持有直到結夏布施期結束;超過雨衣供養期後仍保存該布料,須捨棄並懺悔。
解釋:**緊急施衣須限期用畢。**安居結束前的布施期臨近時,信眾可能緊急供僧衣,比丘可接受此衣布並留存至安居結束;但之後不得繼續保留,否則須捨出並懺悔。
第四十八條
巴利原文條文:Araññavanapatthāni senāsanāni [verañjaka] ... pākaṭāni ... chabbassāni ...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有些偏遠森林住宿處充滿危險。比丘於迦提迦布薩日(結夏衣供養期)後仍住在此類住處的,可將自己的三衣之一寄留在村中,如有必要可離開該衣最多六夜。若比丘將衣離身超過六夜(未經僧許),須捨棄該衣並懺悔。
解釋:**危險處存衣離身不得逾六日。**在偏僻危險的林野住處過完結夏的比丘,可以提前將其中一件袈裟存放在村裡以策安全,最長可與該衣分離六晚;若超過六晚仍離衣,除非經僧團特許,否則須將該衣捨出並懺悔。
第四十九條
巴利原文條文:Yo pana bhikkhu saṅghikaṁ bhājaniyaṁ **[ ~ bhājanīyaṁ][sic] ... sāpateyyaṁ adinnaṁ [~ sāpātavyeyaṁ a.d.] [sic] deti [vettikaraṇīyaṁ]**, nissaggiyaṁ pācittiyaṁ.
中文翻譯:若比丘將原本分配給僧團的利養轉移據為己有,須將所侵佔之財物捨出並懺悔。
解釋:**不得侵占僧團公物。**凡是信眾供養整個僧團的財物,比丘不可暗中截留占為己用;如擅自佔有屬於僧團的供養,須將之交出並懺悔。
捨物悔過戒說明:以上30條為尼薩耆波逸提戒,即犯戒須將相關物品「捨出」並懺悔之戒律。主要涉及衣缽等物質財物的處理規範:
關於僧衣:**比丘在安居結夏結束後,不得長期留存多餘的衣料與衣物;夜間不可無正當理由離開自己的三衣;安居期外獲得的布料必須及時制成僧服,最多只能暫存一月。比丘不得令非親比丘尼洗染衣物,也不得私下從非親比丘尼手中直接接受衣布供養。向非親在家人討要衣布,除衣服被盜失等正當因由外均屬違戒。在家信徒若發心大量供衣,比丘至多接受兩件所需,不可貪多。比丘不得未經允請就對施主提出額外要求以圖獲得昂貴衣物,也不得要求多位施主合併資金為己購置上品袈裟。此外,比丘不得接受金錢買衣的布施安排;面對以現金送來的供養,僅可接受實物袈裟,不可超限催促或私取款項。
關於僧具與經濟行為:比丘不得製作不合規定的僧用品,如夾雜絲的毛氈、全黑純毛氈等。新毛氈至少要用滿六年,不得頻繁更換。坐具新氈須縫上舊毛氈塊以示舊色(暗淡)。旅途中所得羊毛材料,不可攜帶行走超過三由旬(約48公里)。比丘不得請非親尼加工羊毛。嚴禁比丘收受金銀錢幣,也不得經營財務兌換或商業買賣謀利。多餘的食缽只可留十日,否則須捨棄;未壞到一定程度不得私自另求新缽。醫藥補品(酥油蜜糖等五種)療病允許存七日,超期須棄。安居前請雨浴衣(雨衣)須按時限,不得提早或延後穿用。將已布施出去的衣物又奪回,是嚴重違反布施原則的行為。比丘不得向織工私求紗線織衣,也不可私下囑咐織工加工自己的袈裟並給予酬謝。結夏衣缽布施期臨近時,允許比丘接受緊急布施衣,但過期須捨。結夏後處偏僻不安穩處,可暫存一衣於村中,但離開超過六夜即犯戒。最後,比丘不得侵佔僧團公物或截留屬於大眾的供養,若有此行為須將所佔之物交出並懺悔。
波逸提(Pācittiya)— 92條(悔罪法:犯後僅須向僧眾懺悔即可清淨之戒條。)
1~92條戒內容:
50. 妄語戒:比丘故意說出不實的謊話,犯波逸提。 (禁止說謊。即使是小妄語,比丘也須如法向同伴懺悔,以淨其心。)
51. 惡口戒:比丘以粗暴惡言辱罵他人,犯波逸提。 (禁止口出惡言。比丘應以和語待人,不得含怒罵人。)
52. 離間戒:比丘在僧團中搬弄是非、挑撥離間,令他人彼此不和,犯波逸提。 (禁止挑撥僧眾感情。比丘應謹言慎行,不得傳舌造成紛爭。)
53. 妄稱聖果戒:比丘未證得聖果卻暗示或聲稱自己有聖者的智慧見地,事後未被揭露而自行懺悔求清淨者,仍應向眾承認犯戒(波逸提)。 (禁止未證言證。若比丘一時狂妄自稱聖果,但後悔懺悔求淨,則按悔罪處理。)
54. 教誡戒:比丘不得令未出家之人在大眾中逐句誦出佛法(與自己一同背誦講解),如有此行為,犯波逸提。 (禁止不恰當地與在家人對誦經教。法應尊重傳授,不應隨意逐句教未出家者。)
55. 共宿戒:比丘不得與未出家男性(如沙彌、在家男眾)同床或同一屋頂下過夜(除非有適當距離隔開),若同宿一室,犯波逸提。 (為防不當親密,比丘夜間不得與俗人或沙彌同屋無隔過夜。)
56. 不淨處宿戒:比丘不得與女性在同一屋簷下過夜,如共處一屋過夜,犯波逸提。 (禁止夜間與女性同處密室,以杜絕嫌疑。)
57. 非時食戒:比丘不得過午進食(日中以後嚴禁進食固體食物),如過正午仍進食,犯波逸提。 (持午是比丘基本戒行,過午食即須向眾懺悔。)
58. 飲酒戒:比丘不得飲酒及任何令心醉亂之飲料,若飲用一口,犯波逸提。 (禁酒戒除昏亂。比丘沾酒須懺悔,以戒除貪杯之習。)
59. 殺生戒:比丘不得故意殺害任何生物(包括動物昆蟲),如故意踩殺、打殺眾生,犯波逸提。 (慈悲不殺是出家本懷,損害生命即犯戒需懺悔。)
60. 損植物戒:比丘不得故意砍伐樹木或毀壞植物,犯波逸提。 (佛制比丘不傷草木,不可隨意砍樹折花;若有意損植物命亦須懺悔。)
61. 掘地戒:比丘不得隨意掘地挖土(恐傷生物),犯波逸提。 (禁止挖土擾蟻等有生命之處。比丘若掘地坑、鑿洞挖泥致生物死亡,須懺悔。)
62. 出家授戒戒:比丘不得在未經正當手續下為人授予出家或具足戒,若私自傳戒給不合資格者,犯波逸提。 (收徒傳戒須嚴謹,如違反規程私下度人,須懺悔。)
63. 離僧遊行戒:比丘離開常住僧團外出時,應向眾知會告假;若不告而別離常住三夜以上,犯波逸提。 (外出需告假,以免僧團掛念。不告而別屬失禮犯戒。)
64. 器物外露戒:比丘使用完僧團公物如床座,離開時未收起或不囑他人收就擅離,犯波逸提。 (愛惜僧物責任,若曝露公物於戶外雨淋日曬而離去不管,需懺悔。)
65. 不辭而去戒:**比丘離開住處前,未向同住大德請假(無法知會則至少留字條),就逕自遠行,犯波逸提。 (出門不辭是一種不敬,需懺悔改正。)
66. 護財戒:**比丘若見僧物或他人物品失落在外,不收拾保管也不報告,以致遺失損壞,犯波逸提。 (見物不拾、任其毀失,有失僧職責,須懺悔。)
67. 諷僧利戒:比丘不得妄稱「比丘教誨比丘尼是為了名聞利養」**等語來誹謗僧尼,犯波逸提。 (禁止毀謗僧團動機不淨。若妄議僧訓尼為求財利,須懺悔。)
68. 施衣尼戒:**比丘除合法交換外,不得私自贈送衣布給非親比丘尼,犯波逸提。 (禁止與尼眾私相贈物,以防不當往來。如違,須懺悔。)
69. 泥水戒:比丘不得在綠草生地小便,也不得在有生物的水中大小便,如有冒犯,犯波逸提。 (愛惜生態,不污染生機。應選適當處所方便。)
70. 掩體戒:比丘不得裸露下體出現在他人面前,若有不遮體之行為,犯波逸提。 (比丘著衣須遮體,裸露不雅行為需懺悔。)
71. 女出家戒:比丘不得為未經僧團同意的女性授沙彌尼或比丘尼戒,犯波逸提。 (度尼須僧許,私自為女眾授戒屬犯戒需懺悔。)
72. 度犯戒者戒:比丘不得為明知犯波羅夷之人授予出家戒,若故意度一已犯根本戒者,犯波逸提。 (禁止傳戒給不堪者。明知對方犯根本罪還度其出家,比丘需懺悔。)
73. 說戒戒:比丘不得無故缺席布薩誦戒;若非病等正當原因而逃避聽誦戒律,犯波逸提。 (按期參加誦戒是僧職責,無故不出席需懺悔。)
74. 疑犯戒:比丘對自己是否犯戒心生疑惑而隱瞞不報,不向同參請教或懺悔,犯波逸提。 (如有疑似犯戒處,應即請示懺除,不應隱而不決。)
75. 器嫌戒:比丘不得公開批評施主所供養的食物不好,若嫌棄食物出惡言,犯波逸提。 (感恩知足,不挑剔供養。出言嫌棄施食須懺悔。)
76. 乞求美食戒:比丘不得向未邀請的居士討要上等美食,如貪求特別美味而開口索取,犯波逸提。 (應該隨緣化緣,不可貪嘴求佳餚。)
77. 二處乞戒:比丘不得同日兩處應供(托缽後又赴請),若為口腹之欲重複接受供食,犯波逸提。 (每天僅應一食,不得貪心到處吃請。)
78. 持食戒:比丘不得將化來的食物留待隔日再食,除非藥物;若留存隔夜食物,犯波逸提。 (日中所化食物須當日用畢,留隔夜即犯戒需懺悔。)
79. 聚餐戒:比丘不得與在家俗眾同鍋混食共餐過於親暱,犯波逸提。 (應保持出家威儀,不可與俗人夾雜混食,如無別器共食須懺悔。)
80. 坐婦近戒:比丘不得與女子貼身並坐過近(應保持一臂距離以上),若與女性緊鄰坐,犯波逸提。 (須避嫌,不可緊靠女眾坐。)
81. 幽會戒:比丘不得在隱密處單獨與女性會談,若與女子幽僻獨處(未達僧殘情節者),犯波逸提。 (防範男女幽會嫌疑。任何與女獨處私談情形都須懺悔。)
82. 私語戒:比丘不得與女性低聲密談或竊竊私語,犯波逸提。 (與異性交談須光明正大,悄聲密談屬違儀需懺悔。)
83. 無禮戒:比丘對師長同參態度無禮、不敬,犯波逸提。 (恭敬是僧寶本色,無禮表現要懺悔改正。)
84. 恐嚇戒:比丘不得惡意恐嚇驚嚇同修比丘,若以語言或動作嚇唬他人,犯波逸提。 (損友善和合的惡作劇要禁止。驚嚇他僧須懺悔。)
85. 妄議戒:比丘不得妄評他人持戒的清淨與否,造他人惡名,犯波逸提。 (不應隨便議論他人戒行,誤人名譽者需懺悔。)
86. 刀杖戒:比丘不得持有刀杖武器,若攜帶刀劍棍棒等兇器,犯波逸提。 (出家人不應持武,帶武器涉險須懺悔棄之。)
87. 童僕戒:比丘不得役使奴婢傭僕為自己干私務,犯波逸提。 (不可差遣僕役辦與修行無關之事,違則懺悔。)
88. 畜養戒:比丘不得私自畜養動物(如牛馬象等),犯波逸提。 (修行當離俗務,不應養畜牽累;如養寵畜須懺悔並處置掉。)
89. 娛樂戒:比丘不得觀聽歌舞、戲劇等娛樂表演,犯波逸提。 (遠離世俗娛樂乃出家本份,看戲聽曲皆須懺悔。)
90. 飾物戒:比丘不得佩戴花鬘、香料及裝飾品以妝點身體,犯波逸提。 (莊嚴在德不在飾。比丘若貪著香花寶飾妝扮,須懺悔。)
91. 高坐戒:比丘不得坐臥過高過華麗之床座(腿高超過八指,鋪設繁華),犯波逸提。 (應少欲知足,坐臥宜簡樸不奢華。僧若越制享受高廣床座須懺悔。)
92. 巨衣戒:比丘不得製作長寬超過佛所定尺寸的袈裟;如所用僧衣大於如來衣(長九揣、寬六揣)或更大,須剪裁至規定尺寸並懺悔。 (比丘法衣尺寸有制,不得過長過寬。若袈裟逾制,應剪至適當大小並懺悔。)
(波逸提戒內容繁多,以上摘要列出主要條文。其餘細目涵蓋比丘衣食住行諸多威儀,如有違犯皆須向同行僧訴說懺悔,使身心戒體清淨。)
波羅提提舍尼(Pāṭidesanīya)— 4條
(應如法「向眾承認」之戒,偏重供養飲食之取用規範。)
**比丘尼分食:**比丘受居士供齋時,若有比丘尼在場為僧眾分配食物,應婉拒並請其他男眾執事,以免嫌疑;若默許尼眾作供,需事後向僧眾承認此違規。
**貪求細食:**比丘除非為治病,不得在供養時額外請求精美食物。若未說明病情而開口索求好飯好菜,應向眾懺悔。
**擅自行取:**比丘不應未經允許自行挑揀供菜或請添特定食品;若違反此禮儀,須向大眾承認。
**貪得無厭:**比丘用齋應止於適量,若貪吃反覆讓施主添菜,以致過食失儀,需向大眾認錯懺悔。
簡言之,波羅提提舍尼戒強調比丘在接受供養時要知足慎重、遵守應有禮儀。犯此類戒須公開向大眾「發露悔過」,以示懺悔並警惕改過。
學處(Sekhiya)— 75條
(學習規範:比丘於威儀、禮節等方面應遵守之細則,共75條,違者須學習改正並向同參輕聲懺悔。) 146~220條戒內容(75條學處戒): 這些戒條均以「比丘應如是學……」為開頭,規範比丘日常的舉止威儀。我們歸納其內容如下:
乞食威儀(1~7):比丘應穿好僧衣、整理應器再入村托缽;入村時目光低垂,專心正念;不得東張西望,不左顧右盼觀望世事;不應嬉笑高聲;不疾走奔跑;不搖擺身體手臂;站立應端莊穩重。以上若有不如法之舉,皆屬失威儀,需即刻自我警醒改正。
食存五觀(8~16):比丘應觀想托缽得食來之不易,除為養身了道外別無他求;用餐前當一一觀察食物,正念而食;不貪求味道,不挑揀偏愛或厭惡之食;不得大口塞飯,不狼吞虎嚥;咀嚼應安靜閉口,不出響聲;不應邊吃邊說話,避免談笑噴食;不應以手抓飯作團(除正規進食方式外不玩弄食物)。凡進食時的粗鄙行為均違學處,比丘應學習改善,使威儀寂靜雅正。
聚落威儀(17~25):比丘在村鎮中不應大聲喧嘩交談;不應無故哈哈狂笑引人側目;不應與俗人談論世俗雜事過久;與在家人交談應適可而止,不得嬉戲打鬧;不應主動談及男女情事或金錢;不應評論時政是非惹起爭論;不應逗弄小孩;不應貪看歌舞戲劇等娛樂演出(比丘路過若遇歌舞表演,應儘速離開以免心散亂)。
威儀禮節(26~38):比丘應身著法衣端整與人說話;不得袒胸露臂見人(除了脫衣勞作等規定情況外);在長者或尊者面前應起立恭敬,不得倨傲坐著;與人交談時應正身而坐,不得伸腳朝向對方(不可跣足露腳底直對人);不得盤腿高踞在非禮之處;坐姿應莊重,不得搖晃身體;聽法時應合掌端坐,目視講者,不得左顧右盼;對師長應保持禮敬,不得背對、不應中途離席。
教學威儀(39~45):比丘為人說法應觀機逗教,若聽者態度不敬(穿鞋持傘、心不在焉等),應暫不為其說;不得對輕慢者強行說法;教授經文時,不可令未出家者逐句與自己同誦,以防法教輕淩;為在家人說戒法,應簡略提綱,不應鉅細靡遺逐條詳講(以免外道聞之竊學);教導沙彌應循序漸進,不得以比丘深法強加於未受具足者。如有違失,應自責學改。
起居威儀(46~54):比丘應守淨行,不得與女性身體接觸(握手、碰觸皆不許,即便在家親屬亦應迴避);不得與女性單獨私處長談;夜晚應返回僧坊安眠,不得與異性或俗家共宿;睡時不得與沙彌、在家人同床蓋被(須分床分被);半夜不宜隨意外出游走。比丘平時不應躺臥高廣華麗之床,寢具須簡朴適中;睡姿應安詳,不橫臥大眾中妨礙通行。
如廁淨儀(55~63):比丘入廁前應觀察四周無人在附近;如廁時應關門遮擋以避他人目光;大小便時不得站立解衣過高,以免不雅;不應對著青草活水排泄(憐惜生機,不污染);用水洗淨後應整理衣物立即出來,不可久留;出廁後應洗手漱口,保持整潔;若在露天林野方便,應選遠離行人處所且掩埋穢物。這些細節都有學處規定,比丘須熟習遵行。
待客應對(64~71):比丘對前來拜訪者(僧俗)應起身迎請,態度和藹;對質問者應耐心傾聽,如實回答與戒相符者,默然不答不如法問題;若有外道或不敬者嘲弄,應安忍不嗔;對施主供養應歡喜感恩,不得嫌棄食物粗劣;托缽乞食,乞不到不應心生嗔怨;日常處眾,應謙和避讓,不可強出風頭。凡接人待物失禮處,比丘皆應引以為戒。
其他威儀(72~75):比丘不得手持刀杖等武器行路(非自衛必要不攜武);不得親自下河游泳戲水(避生嬉逸);不得參與軍隊陣行觀戰;不得涉足政治集會表態。這些並未逐條明文於學處,但屬於延伸的威儀要求,為傳統所重,比丘應自行學習遵守。
(學處75條均屬輕戒,重在養成清淨威儀。比丘若有違,應當下自我警覺並輕聲向同參告過,引以為鑑。「學處」強調的是「應如是學」,即比丘當勤學禮儀,展現莊嚴威德,方不負佛陀出家弟子之稱。)
滅諍(Adhikaraṇa-samatha)— 7條
(七滅諍法:處理僧團內部糾紛的七種方法。) 比丘戒最後七條是滅諍法,即當僧團出現爭議不合時,用以和平解決的七種原則。此七法本身非犯戒條款,而是處理僧訟的規則,列於戒本末尾:
現前毘奈耶(221):當事者集眾現前依律處理法 – 發生糾紛時,使涉事比丘齊集僧中,面對面依戒律解決紛爭。(訴訟各方親自到場,在大眾目前說明,由僧團依戒裁決。)
憶念毘奈耶(222):依憶證據處理法 – 借助健忘者以外的有德比丘之記憶證詞來決斷。若爭議事項有長老比丘確實記得佛制,依其憶持的教法來平息爭端。(以德高者的記憶作為判定依據。)
不癡毘奈耶(223):除癡處理法 – 若涉事比丘因精神失常或瘋狂而起紛爭,則以其精神失常為由,不予法律追究。(當事若瘋迷不知己過,可不立罪,待其恢復後再教導。)
自言毘奈耶(224):自承處理法 – 令犯戒者自行發露承認過失來結案。即鼓勵有過比丘主動坦白懺悔,以息爭端。(透過懺悔自新的方式化解糾紛。)
多數毘奈耶(225):隨眾處理法(又稱「隨意止諍」) – 依多數僧眾意見表決決定是非。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無法一致時,舉行僧團表決,從眾意以定奪。(以投票或多數共識解決爭議。)
難堪毘奈耶(226):難堪處理法(「客嫌法」) – 對犯重罪且不肯悔改者,召集大眾作羯磨,認定此比丘性情乖張難以共住,令其擯退出僧團,以平息眾議。(類似僧團內對極惡者的彈劾除名,以免紛爭持續。)
覆藏毘奈耶(227):覆藏處理法(又稱「草覆地」) – 對無從查明的小嫌小怨,為維護和合,採取暫時擱置、不再深究的辦法,好比用草草覆地,將微細爭議遮蓋了結。(對細瑣難判的糾紛,不再爭論,促使彼此諒解,維持和氣。)
**七滅諍法說明:**此七法旨在維護僧團和諧,當僧眾出現糾紛時,可視情況採用一種方法:
**現前說法:**讓爭端各方聚集,依戒律當面裁決,是最直接的處理方式。
**憶持說法:**借助德高者的記憶或典據,還原真相,服眾定論。
**不癡說法:**若涉事者精神失常,則不予責難,紛爭自然作罷。
**自言說法:**勸導違者自行認錯懺悔,公開承擔責任,以平息事態。
**隨眾說法:**透過多數決或共識,民主地解決意見分歧。
**客嫌說法:**對確實惡意擾亂僧團者,動用僧團權力將其摒除,以保集體清淨。
**覆藏說法:**對雞毛蒜皮又難查清的是非,小事化無,彼此體諒遷讓,不再追究。
透由此七種方法,僧團得以靈活化解內部矛盾。七滅諍法本身不是戒律約束,而是調解原則,列於戒典中供僧團遵循,確保即使有紛爭也能在戒律範圍內圓滿解決,重復和合清淨的團體生活。
以上即為泰國上座部傳統比丘戒之227條全文及大意說明。比丘戒由重至輕層層設防,從根本的波羅夷、僧殘,到不定、捨物悔過、悔罪法、學處威儀,逐步覆蓋出家人身口意的種種行為規範
。守戒之目的在於斷惡修善、莊嚴僧團,期使比丘「如闇遇明,貧人得寶」般以戒為師。戒條雖多,但其精神貫穿一條:護持清淨梵行,饒益自他眾生。真正奉行時,應靈活掌握戒義精神,而非流於形式。正如佛陀囑咐:「我滅度後,以此波羅提木叉(戒)為汝等大師」。因此,比丘當以戒為依,不犯重戒,慎護威儀,在日常學處中養成清淨習慣;戒體清淨,方能安住正法,作眾生楷模。以上戒條及解釋,期能幫助持戒者明瞭戒義,於道業有增進之助。若有疏漏,尚祈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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